生物质燃烧机与煤炭污染(三)
煤炭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薄弱点
(1)领导环保意识弱,公众参与程度低。中国的环保历史经验证明,一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首先发端于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和决策行为。当前,许多领导还远没有树立起真正的 环保意识,对可持续发展仅停留在口号上,走的仍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或为了局部 利益而加重污染的歪路。公众参与在发达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 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满足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中还没有建立起公众参与制度,环保工作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程度还很低。
(2)经济结构调整迟缓,环境保护监管不力。尽管国家不断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但由于受思想惰性、体制刚性、财力不足、政策缺位和区域壁垒等多因素影响,中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不合理状况依然存在,这种结构不合理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资源的过度开采和 浪费,以及矿区环境和安全状况的难以改善。另一方面,我国的环保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许多 弊端,特别是制约监督机制的失效,导致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开脱现象依然存在。
(3)环保历史欠账多,资金渠道不畅、投入不足。中国的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使矿区特别是许多老矿区遗留下巨大的生态环境包袱,且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治理资金账户。自20世 纪70年代后期,中国的环境污染日趋恶化,治理资金仅有国家财政一条渠道。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中,确定了环境保护资金的8条渠 道 ,其中用于污染治理投资的有7条。尽管这7条渠道对资金筹集、污染控制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污染治理投资总量还远没有达到基本控制住环境恶化加剧的水平。现在,这7条渠道中,有的已不通,即使通的也还存在着渠道不畅等问题,其外部表现则是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据统计,中国每年直接用于煤炭环境保护的资金大约 为5~6亿元,仅占煤炭工业产值的0.3%,远低于全国1%的平均水平。
(4)矿区塌陷土地复垦工作盲点多。尽管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已正式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在随后修订和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等5部法律中都有土地复 垦方面的法规条文,各级地方政府几乎相继制定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但如今矿区土地复 垦率仅为10%,比发达国家低50多个百分点,土地复垦的质量不高,复垦工作中出现了多处 盲点。例如,对于老矿区土地塌陷的历史欠帐至今没有明确补帐的责任对象和资金渠道;土地复垦规定中的“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形同虚设,现存的塌陷征地和塌陷补偿办法,无法 约束企业对土地复垦规定的执行;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复垦中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等 。
(5) 国家缺乏针对性更强,体系更加严密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向纵深发展。一些环境问题由于无章可循,不能及时得到治理,从而长期危害环境。如煤矸 石山自燃被定性为无组织排放,国家尚无限期治理和超标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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