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验资业务约定书
报告文号:瑞勤验字[ ] 号
甲方:
乙方: 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 年 月 日止的股权变更情况进行审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自20 年 月 日的股权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审验范围包括股权变更前后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等。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或换发)出资证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进行股权变更;
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应在20 年 月 日之前为乙方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同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以及乙方向银行询证的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于20 年 月 日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一式 份。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验资收费
1、本次验资服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的验资费用,其余款项于乙方提交验资报告日结清,付款方式为 。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验资服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验资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验资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
1、乙方向甲方致送的验资报告,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或换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2、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附件。
3、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验资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主任会计师(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验资事项说明
致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
本单位系 出资组建,于 年 月 日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核发的变更登记表及本单位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本单位申请股权转让。本单位已委托贵所对本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截至 年 月 日止的股权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为配合贵所的验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单位已提供全部验资资料,并已将截至验资报告日止的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舞弊行为。本单位及全体股东对所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其价值是合理的,且已经全体股东确认。
3、本单位股东在出资前对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拥有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担保,已经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且已移交本单位。
4、本单位已就本次股权变更有关事项作出适当会计处理。
5、本单位已履行本次股权变更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侵害个股东权益的情形。
6、本单位承诺按验资业务约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验资报告。
7、其他需要申明的重大事项。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股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