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家具的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
凡本厂生产和外协加工的实木家具(含金属部件)及其它家具的实木部件均适用之。
引用标准
3.1 GB/T 3324-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2 GB/T 3325-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3 QB/T 1951.1-94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3.4 QB/T 1951.2-94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4 名词定义
4.1实木家具
实木家具是指在人造板表面贴木皮、截面封原木,表面进行油漆处理的家具。
4.2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4.3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0——150mm范围内的局部平整度。
4.4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4.5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4.6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4.7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4.8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4.9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10水平偏差
水平偏差是指金属折叠桌产品的桌面与地面的平行程度。
4.11圆度
圆度是指产品金属圆管弯曲处的挤压或拉伸的变形程度。
5 技术要求
5.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5.1.1各产品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5.1.2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5.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5.3用料要求
5.3.1各类家具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5.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5.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或人造板。
5.3.4木材含水量应不高于14%。
5.3.5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
5.3.6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5.3.7外表及存放特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5.3.8产品主要受力部位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倾斜高度
斜纹程度(%)=————X 100
水平长度
5.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3.10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如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4木工要求
5.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5.4.2榫接合处应涂胶,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线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5.4.3塞角,栏屉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5.4.4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牢固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5.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5.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5.4.7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u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和粗糙度Ra为3.2∽12.5um(细光),隐蔽处的粗糙度Ra为12.5∽50UM(粗光)。
5.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5.4.9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工件表面得有崩茬,刀痕或砂痕。
5.5涂饰要求
5.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分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做其他处理。
5.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漆膜实干后应无木孔沉陷。
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
5.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5.6理性化性能要求。
5.6.1漆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
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2、3、5、6、7、8、9等8项规定。
5.6.2金属件零部件表面涂、镀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5.7金属件外观要求
5.7.1金属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材和冲压件不允许有裂缝。
•管材无叠缝,焊接无错位和结疤。
•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0.4mm,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
•焊序表面波纹应均匀,高低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1mm。
•焊接处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和飞溅。
•冲压件无脱层。
•铆钉应端正、圆滑、无明显锤印。
5.7.2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或棱角。
5.7.3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
5.7.4铆接处应无漏铆、脱铆。
5.7.5涂层、镀层应无剥落、返锈和粘漆。
5.7.6电镀层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起泡、露底、针孔、裂纹、花斑、明显划痕和毛刺。
5.7.7金属件漆膜涂层不得有露层,凹凸、疙瘩、皱皮、飞漆、色差、明显流挂和图案缺损。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成品出厂应有合格标志。
6.2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防止损伤或雨淋。
6.3成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不可日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压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