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城俨然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一面旗帜,但在辉煌的业绩背后,有人却提出一个疑问:“在第35类中‘替他人推销’项目的‘京东’商标竟然非京东所有?”
问题的提出者高锦荣是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商标代理人,常年关注企业品牌问题。
高锦荣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近几年,京东正不遗余力地进行第35类商标“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的注册,其中有部分还在待审状态,也有几件已经初审完成但均被部分驳回,目前还在驳回复审状态。记者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在一件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8日,初审日期为2014年4月6日的第35类上的“京东JD”商标申请,4月26日的商标状态为“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在商标申请的“使用商品”一栏中,包含“替他人推销”。
京东目前已经就“京东商城”“京东网”等在十几个类别取得了数十件注册商标。那么,仅仅一件第35类中“替他人推销”项目上的商标未获注册,对京东真的会有实质性影响吗?
谁的第35类“京东”?
京东不遗余力地进行第35类“替他人推销”项目商标注册,却未能如愿,在高锦荣看来,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京东碰上一个“拦路虎”——第1951253号商标。
记者发现,早在2002年11月21日,商标局就核准了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及图组合商标的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注册人为香河县长城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香河长城石化公司)。而且在2012年11月21日,该商标获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而该商标在“使用商品”一栏中只有一项内容——推销(替他人)。
高锦荣向记者介绍,不要小看这个“推销(替他人)”的服务内容。早在2004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曾经向商标局发函询问“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商标局之后作出明确说明,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替他人推销350071”服务的内容应当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但是从解释中可以发现,“替他人推销350071”明确的保护范围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等,可以看出,以销售为目的的宣传、策划是受保护的。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和服务分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在现行的第35类商标关于“替他人推销350071”注释中,在原说明“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面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这不就是像京东商城这种网络电商在做的事吗?
是一颗“不定时xx”吗?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第1951253号商标是香河长城石化公司在2006年受让取得。而且在2011年6月,自然人申某以连续3年未使用该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请撤销该商标。2012年3月,商标局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但香河长城石化公司之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递交了复审申请,现该商标正处于撤销注册复审待审中。2012年11月21日,该商标获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香河长城石化公司千方百计想要保住“京东”商标,难道没有注意到京东商城的经营活动可能涉及到这一范畴吗?答案是否定的。记者了解到,在2013年香河长城石化公司就曾经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京东告上法庭,而香河长城石化公司主张的正是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这一案件的结果是香河长城石化公司败诉,但主要判决理由是“京东商城”“京东”等与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及图组合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而且,细读法院的判决书之后,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首先,法院认为,京东主要依托相关网站从事销售各类商品及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因此其在网站上、包装上、宣传中使用“京东”“京东商城”等标识属于在销售、推销服务中使用,与第1951253号商标核准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其次,虽然此前京东已经取得了数十件注册商标,但法院的意见是,京东拥有的多个“京东商城”“京东网”等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其从事的服务不相同,因此京东涉案使用“京东商城”“京东”的行为不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有专家表示,很多企业乃至个体商户对于品牌的保护意识仅仅停留在商品商标的保护上,殊不知商品商标是需要服务和销售作为重要的载体,这个载体的保护出现了断层,是非常可怕的隐患。
早在2004年就正式涉足电子商务的京东,却未能在如此重要服务类别上获得商标注册,这无疑埋下一颗“不定时xx”。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拭目以待。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能与京东方面取得联系,本报将继续对该事件予以关注。记者 赵世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