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接曹路一物业公司报案称:2013年10月起,曹路动迁人员蔡某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私自将浦东新区曹路镇某路的多套动迁存量房屋撬开门锁,并通过各种方式出租给他人居住。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北流海大出租 北流海大出售
在镇政府授权管理的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告知要求其退出侵占的动迁房的情况下,蔡某仍强占上述房屋。
蔡某到案后拒不供认擅自侵占动迁房并用于出租牟利的事实,但办案检察官经审查相关证据后认定:蔡某为发泄对动迁安置不满的情绪,任意占用动迁公司准备用于动迁安置的房屋三套且公告后拒不退房,并收取租金1万余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之规定,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蔡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