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挂了一把水果刀,被郑州市警方行政拘留3日。带水果刀却被拘留,这事不但让吴先生诧异,也让其他人疑惑。因为有水果刀的人比比皆是,商场、超市也都在出售,怎么唯独吴先生被拘了?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黄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黄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如果吴先生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是这种折叠刀具,那就属于“管制刀具”。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手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对吴先生的拘留似乎是合法的。
但即使如此,我仍然认为对吴先生的处罚太重。虽然吴先生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是属于“管制刀具”,但若对跟弩、匕手这种危害强度相当的“管制刀具”进行处罚,那像这种水果刀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吴先生是从正规超市购买的水果刀,这刀的说明书上也写着“特有塑料刀鞘,携带更加方便安全”。他携带这把刀更没有伤害他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警方没收吴先生的刀,对他进行治安警告就足够了,否则就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其实还有更大的疑问在心头,一是这样的水果刀到处都有人携带,甚至是更锋利的刀,平时不是常常检查,一查就是拘留几天,这种处罚携带管制刀具的方式,是否成为了警方“选择性执法”的理由。二是厂家和商场大量出售所谓的“管制刀具”,并没有从源头管理,而公民购买却被拘留,这算不算警方失职、渎职,却让公民承担后果呢?三是管制刀具标准如此之严格,而根据规定,“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那公民杀个猪、切个水果用刀也要向警方申请,这申请来得及吗?又有谁会去申请?
对于“管制刀具”的管制也应与时俱进。比如,应对“管制刀具”加强源头管理,不让消费者无辜入罪;区别公民携带“管制刀具”的类型及主观故意等各种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对带刀准备打架斗殴的人与从超市买刀切水果的人的处罚,{jd1}不能等同。杨涛(江西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