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无资质从事防雷{zg}罚10万 |
发布日期:2010-4-19 15:44:43 浏览人数:6906 信息来源:中国防雷防静电网信息中心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无资质从事防雷{zg}罚10万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4月1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我国的气象法制建设以及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对于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气象主管机构将责令改正,{zg}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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