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开发商为了提高消费者购房的积极性,都会采用交“诚意金”或“认筹金”享优先购房权的营销手段。家住广州从化的小张就在购买商铺之前交了20000元诚意金。让他郁闷的是,诚意金并没有买来开发商出售商铺的“诚意”,就连这20000元款项也差点打了水漂。2015年6月,小张把开发商诉至广州市从化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2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小张。(http://www.gzkcdc.com)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相关合同,但从小张提交的收据来看,收据的内容是某开发公司的分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购买新建铺位105号的诚意金20000元,即是双方对买卖铺位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应当将收据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铺位买卖合同而事先达成的合意。收据虽是被告的分公司盖章,但该分公司是某开发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对外行为应视作某开发公司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某开发公司承担。
原告支付购买铺位诚意金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诚意金20000元以及从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xx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大量的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中,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诚意金”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因此,经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者在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应明确区分“诚意金”和“定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番禺工业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