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dy}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与政府及其部门签订购买服务的签约活动;
  (十)对本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方可开展相关活动。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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