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办〔2016〕63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建设,现将«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6年7月18日
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dy}条 为加快实体经济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进产业升级和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每年设立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通过奖励、 补助等扶持方式,对进驻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下称示范园)的企业在办公用房、进入资本市场、总部企业引进、融资xx、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入驻示范园的互联网企业和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 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企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 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游成动漫、大数据、研发设计、数字内容、物联网、卫星导航、互联网+“金融、农牧造业、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合储虚拟企业、信用服务”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
第五条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进驻企业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 对每家进驻企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按实际购置面积或租用面积给予40元/月/平方米的补助,,如实际租金低于40元/月/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执行。 享受此政策的企业5年内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二)、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对进驻企业成功进入国家核定的资本市场的,可参照西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办字〔2012〕85号) 给子扶持。
(三)、支持总部企业引进。对在示范园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营运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补贴。
(四)、支持进驻企业融资xx。对进驻企业获得区内金融机构的自用xx可获得贴息补助。 补助标准自获得xx之日起1年内给予实际支付利息30%的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单位举办各类大会。对进驻企业(单位)举办与互联网相关的, 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性或区域性大会(论坛),经报示范园管委会批准,对举办单位按实际费用的50% 给子补贴,原则上每项大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各类大会补贴次数每年不超过2次。
(六)、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进驻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享受市、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组织机构和申领办法
(一)、组织机构。由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管委会负责示范园的审核认定等工作。示范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 协调解决本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申请。符合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于每年1月及7 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符合其他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示范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xx或房地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租賃办公用房的, 提供房地产租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当年融资xx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举办大会(论坛)的方案、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财务报表;
9.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 。
(三)、拟定项目。 由示范园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管委会审定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四)、公示。拟扶持项目名单将在西区办事处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五)、支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示范园管委会办公室拟定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办事处审批后送区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拔付手续 。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扶持奖励措施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属同类的,按照“就高”原则给子扶持。
(二)、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扶持和奖励、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触犯法律的依法迫究法律责任。
(三)、区办事处将根据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中山)示范园发展状况和国家、省、市相关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适时对奖励、补助办法和标准等进行调整。
(四)、本实施细则由示范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