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美国明尼苏达州签署了法令,扩大了双酚A的受限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自2004年8月1日起,制造商或批发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有意销售或提供盛装容器为故意添加了双酚A的婴儿配方耐热(Infant formula)婴儿食品(Baby food)、婴儿食品(Toddler food);
自2015年8月1日起,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有意销售或提供盛装容器为故意添加了双酚A的婴儿配方奶粉、儿童食品、婴儿食品。
其中,“婴儿食品(Baby food)”系指可制备成软糊或易被咀嚼的固体食品,供两岁及以下儿童食用,可商业购得。
“婴儿食品(Toddler food)”系指除婴儿配方奶粉和儿童食品(Baby food)在外的其他食品或饮料,其主要供三岁及以下儿童食用。本法令中,灌装的婴儿食品不含在此定义中。
为避免召回造成的成本增加,建议制造商:
1、评估产品确定其是否在RoHS2.0范围内,建立符合性计划的时间表;
2、整理建立产品的材料清单,以及部件编码清单等,并为这些部件确定和分配其对应供应商名单(BOM);
3、筛选部件清单,以确定是否有任何部件含受限物质的风险;
4、通过描述和参考设计控制,验证及批量生产的流程,进行符合性风险评估;
5、进行材料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任何部件含有高风险材料;
6、扩展和完善供应商资质流程,以进行针对RoHS的供应商风险评估;
基于供应商风险评估,按一定流程来评估供应商材料声明的可信度,以确定是否任何部件需要提供分析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