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南商会分会制度建设


广东省河南商会分会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分会组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分会的作用,根据国家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社会团体及分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河南商会章程》的有关要求,经省商会常委会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dy}条 本规定所指分会,是由省商会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分支机构组织,包括行业分会和办事处。

第二条 各分会是省商会的组成部分,应遵守省商会的章程,接受省商会的领导,履行商会的义务,并要在分会名称之前冠以“广东省河南商会”名称。

第三条 各分会可在《社会组织法》省商会《章程》的框架内,结合本会的特点,制定分会管理办法并报省商会备案。

第四条 省商会会长是省商会及各分会{wy}的法人代表,各分会会长(主任)可任省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分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各分会的设立,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且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报省商会同意后予以协助办理。

第六条 分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凡是对外开展的重大活动,事先应报省商会同意或备案。

第七条 分会应积极主动发展联络会员,并按省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对新吸收会员应分批上报省商会秘书处备案。各分会吸收的会员,视为省商会会员。

第八条 各分会不得下设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在分会会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开展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分会副会长以上人员的产生,原则上由各分会民主选举推荐,分会会长也可由省商会会长提名。各分会会长同时担任省商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要按省商会规定标准缴纳会费,积极参与省商会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分会秘书长的产生,由分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专职秘书长原则上实行聘用制。分会秘书长可同时兼任省商会副秘书长,协助省商会秘书处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会实行分会会长负责制,会长任期原则上为五年。下设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分会会员大会为该分会{zg}领导机构,重大事项均应由分会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会会长会议行使日常工作决策权。

第十二条 各分会不得开设单独账号,会费由省商会统一收取支付。各分会可自行确定在会员中收取会费的标准,并报省商会备案。各分会根据需要可直接接受会员捐赠,使用权在分会,但要报省商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分会财务收支要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省商会监事会有权随时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分会如需换届、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需报省商会,并经省商会常委会同意后,按程序由省商会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各分会如需注销,应由各分会作出决议,提出善后处理方案,并报省商会批准后,由省商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凡申请成立分会,自省商会批准之日起,筹备期为半年,超过半年的原批文作废,如再成立需重新申请。对已成立,常年不组织会员活动;不召开会长会议行使日常工作决策权;分会会长不履行会长职责;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分会;经分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经省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撤销该分会,免去该分会会长和省商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职务。

第十七条 各分会要积极融入所在地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为分会争取各地市(区)政府的支持打好基础。

第十八条 各分会要重视会员学习,提升思想,更新理念,引导会员合法经营,诚信做人;要重视宣传工作,弘扬正气,树立榜样,珍惜集体荣誉。各分会秘书处要确定一位宣传报道员,与省商会秘书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提供信息,并为报纸、网站、微信平台供稿。分会及其会员要关注省商会微信公众号,阅读、了解省商会动态,更好的服务会员企业。

第十九条各分会每年要在总结工作基础上制定新一年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省商会秘书处。凡省商会通知的重要活动,各分会会长(主任)、秘书长要准时参加,特殊情况可请假,并派副会长以上领导代替参加。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省商会常委会。

 

 

 

 

 

 

 

广东省河南商会

2017年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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