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条 为明确制造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规范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造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指制造业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自身发展战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新组建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分离企业”)。
第三条 制造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充分利用我市制造业优势,以大企业集团、xxxx骨干企业为分离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促进产业集群由“生产制造中心”向“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转型。
第四条 制造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资金在市发展改革局项资金中安排,每年资金额度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自2009年1月起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范畴,并经市制造业企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营销贸易、设计策划、专业配套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二)服务业统计体系建设。服务业监测预测系统建设、部门服务业调查统计体系建设、服务业限上企业统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分离企业经认定后,按其注册资本规模大小给予20-50万元补助(2013年截止)。
第七条 分离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2013年截止),按其实际对市级财政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dy}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补助,第三年按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zg}为5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见附1);
2、分离认定文件(复印件);
3、分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九条 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
1、每年7月底前,经认定的分离企业向镇区发展改革办提出补助申请。镇区发展改革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2、每年8月份,市发展和改革局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3、每年9月份,市发展和改革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至分离企业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办,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分离企业,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经营情况表(附2)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一条
对服务业统计体系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必要性、资金预算、进度安排等)。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项目申请,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资金使用方案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须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离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单位:万元
一、分离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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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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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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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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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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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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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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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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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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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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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离
发
展
服
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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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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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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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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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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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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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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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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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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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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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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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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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离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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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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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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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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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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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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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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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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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缴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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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缴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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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实行为,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诚信体系中,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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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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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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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分离企业经营情况季报表(201 年1- 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
分离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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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季末
累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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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季末
累计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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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季末
累计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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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末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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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