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光电照明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bongPhotoelectricLightingAssociation。(缩写:GP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光电照明、灯具配件、家电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配套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光电照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广东省光电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光电照明产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各辖区。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3尚峰国际366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产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从事统计调查,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创办协会出版物;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及产品标准;
(五)组织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市场、法律、专利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七)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要求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七)提呈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的权利;
(九)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网站、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经本会通知后仍不交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xx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与会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协会内设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xx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xx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准可之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作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根据会长授权,代表本会对外谈判或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一)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在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前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二)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xxx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