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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五、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钢结构高度 100 米以下,钢结构单跨跨度 36 米以下,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5 米以下,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 6000 吨以下,单体建筑面积 35000 平方米以下,六、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可承担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 8000 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6000 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 4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 40 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 800KW 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 米且长度小于 500 米、堤防级别 3 级以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