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初会的几个印花税问题 考会计职称证书的机构
问题一:委托xx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委托xx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谁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争议已久的问题。
22号公告发布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委托xx而言,银行只是受托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只确认佣金手续费收入,因此这种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xx合同是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委托人没有提供xx业务的资格,所以要借银行的名义去提供xx。因此,对于委托xx业务,应由银行和借款人按照xx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的委托xx协议书,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
从22号公告的规定来看,显然认可第二种观点。根据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采用委托xx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问题二:何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何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22号公告发布前没有答案。印花税法实施后,22号公告直接借鉴了增值税关于跨境劳务境内外划分的原则,明确了具体的判定规则。
具体来说,“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三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xx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四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xx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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